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概览
增值税优惠
残疾人福利机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项。
残疾人员个人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
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相关优惠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
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需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优惠: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结论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方面,旨在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就业,同时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企业和残疾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