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管辖程序
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管辖的基本标准。
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该违法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回避程序
定义:执法人员因与其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适用条件:包括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送达程序
期间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届满日为节假日的顺延。
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调查取证
一般规定:包括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等。
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决定:包括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需依法进行,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行:包括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需依法进行,确保处罚的有效性。
执法监督
内部监督: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外部监督:执法部门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交通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