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相关法律解释,综合最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认定
未取得预售许可时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签订的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起诉前取得许可可认定有效
若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二、商品房宣传材料的法律性质
一般性质为要约邀请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通常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直接构成合同。
具体承诺可构成要约
若出卖人对房屋规划、设施等作出具体说明和允诺,且对合同订立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则应认定为要约。
三、合同条款的效力判定
格式条款的合理性: 法院会审查格式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附加条件的效力
四、争议解决机制
诉讼前置程序:当事人需先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权,方可主张赔偿。
赔偿标准:若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购房款、利息、装修损失等。
五、其他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包含尚未建成或已竣工房屋的买卖合同。
法律适用依据:以《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为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适用。
以上内容综合了2003年及2020年最新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前瞻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