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是公安机关为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群众满意度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范,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基本原则
窗口单位服务需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并重。
二、便民服务设施要求
标识与导览
昼夜服务窗口需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并公开电话号码;其他窗口需在显眼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接待设施
配备桌椅、笔墨、饮水设施等基本用品,保持环境整洁、内务规范。
信息公示
公开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提供办事指南。
三、工作制度规范
警务公开制度
依法公开工作依据、程序、时限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首接责任制度
首位接待民警需及时处理职责内事务,对非管辖事项做好记录并移交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明确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业务当场办结,手续不全时一次性告知群众。
四、行为规范要求
服务态度
民警需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避免态度冷漠、推诿拖拉。
工作纪律
工作时间不得饮酒、吸烟、娱乐或处理私事,严禁接受宴请、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
信息保密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服务对象泄露个人信息。
五、监督与改进
群众监督
设立警民联系箱、意见簿,开通监督电话,安装服务评价器或监控设备。
定期考评
对窗口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将群众满意度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持续改进
根据群众反馈及时调整服务流程,推进信息化建设(如微信预约、信息共享)。
六、特殊服务措施
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主动提供上门服务。
以上规定通过制度约束与服务创新,旨在打造规范、高效、便民的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形象,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